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丛台区苏曹乡南苏曹社区党总支书记、居委会主任王志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

来源:丛台区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11-24 13:25:37 阅读量:2255

南苏曹社区党总支书记、居委会主任王志军,在未经村民大会决定的情况下,擅自决定集体财产流转和对外提供担保;且未按规定将集体固定资产登记入账;另南苏曹社区在不实的证明材料上加盖印章,王志军对此应负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经丛台区监委研究,决定给予王志军警告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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